【案例速览】 2012年开始,张某某与他人成立“国Y系”公司,其中部分公司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,并在江苏、浙江、广东、海南等地设立分支机构。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,张某某等人以7.5%至14%的年化收益率、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允诺保本为诱饵,通过设立、收购项目公司、虚构项目公司经营内容、夸大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等方式,营造为投资人提供优质投资理财产品和服务的假象,并招聘银行、财富公司等单位离职人员组建销售团队,通过微信公众号、微信朋友圈、电话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销售私募基金产品。待募集资金进入托管资金账户并转入其实际控制的项目公司后,张某某等人将募集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转入其所实际控制的“国Y系”公司账户,以“募新还旧”的方式支付以往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本金、收益分配款,以及用于公司运营、支付高管及销售团队高额薪酬、个人支配使用、挥霍消费等,虽有少部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,但所投项目未见盈利。至案发时造成投资者本金28.5亿余元未归还。2021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张某某上诉后,江苏省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【法律解析】本案中,张某某等人成立的涉案公司虽登记为基金管理人,对外销售私募基金产品,且绝大部分基金产品履行了备案手续,募集资金存放于托管账户,符合私募基金的部分形式要求。但从司法机关查明的实际情况看,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明显背离私募基金的“私募”属性和“投资”本质,违反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张某某等人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已不属于正常的投资理财行为,属于“伪私募”,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,造成投资者损失特别重大,构成集资诈骗犯罪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1.违规承诺保本保息。张某某等人通过回购合同、承诺书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高额固定收益,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承诺本金不受损失、不得承诺保证最低利益的相关规定。
2.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。张某某等人组建大多为银行、财富公司离职人员为主体的销售团队,向不特定人群公开进行宣传推介,未履行对投资者相应的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,向不特定对象集资,甚至由销售人员将多人投资归集到一人名下,以规避有关合格投资人的规定。
3.“募新还旧”侵占挪用基金财产。张某某等人在募集资金之前已控制项目公司,待所募集资金进入项目公司后,将大部分资金用于兑付其他到期私募基金的本息,或用于支付薪酬、挥霍消费,造成巨额财产损失。
【风险警示】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,树立正确投资观念,对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、投资回报、投资风险要有清醒认识,不要轻信保本保息、高额回报等宣传,努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,不参与任何违法违规金融活动。投资不能做“甩手掌柜”,多学习私募基金法律和投资知识,对于拟投资的私募基金,应通过多方面了解管理人的经营状况、诚信记录和管理团队,综合判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资信状况,对股权类私募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,判断项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,远离打着“私募基金”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“伪私募”。